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自治区人社厅《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和《乌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乌海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乌直改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已将涉及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等3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进一步推行“告知承诺制”,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对于企业自愿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等3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提升企业办事服务体验。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进程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切实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审管联动,全面提升人社系统监管水平,现就加强人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优化审批服务的审批、许可事项
1.劳务派遣经营企业;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3.外国人来华工作所在单位。
二、监管内容及责任科室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监管内容:
1.核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许可涉及的承诺事项是否真实有效。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4.加强信用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按上级要求或配合部门开展的其他监管事项。
责任科室:
1.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2.联系人:晁奕。
3.联系电话:0473-3158015。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监管内容:
1.核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许可涉及的承诺事项是否真实有效。
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4.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5.加强信用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6.按上级要求或配合部门开展的其他监管事项。
责任科室:
1.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2.联系人:晁奕。
3.联系电话:0473-3158015。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监管内容:
1.核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涉及的承诺事项是否真实有效。
2.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台惩戒。
4.按上级要求或配合部门开展的其他监管事项。
责任科室:
1.科室:人力资源开发科。
2.联系人:张彦彬。
3.联系电话:0473-3158017。
(四)劳务派遣经营企业
监管内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3.加强事中监督,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报告核验,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并向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4.按上级要求或配合部门开展的其他监管事项。
责任科室:
1.科室:劳动关系和仲裁科。
2.联系人:高荣。
3.联系电话:0473-3158042。
(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监管内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3.按上级要求或配合部门开展的其他监管事项。
责任科室:
1.科室:劳动关系和仲裁科。
联系人:高荣。
联系电话:0473-3158042。
2.海勃湾区人社局。
联系人:杜佳。
联系电话:0473-2056387。
3.乌达区人社局。
联系人:韩晨光。
联系电话:0473-3016388。
4.海南区人社局。
联系人:张毅。
联系电话:0473-4024606。
(六)外国人来华工作所在单位
监管内容:
1.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是否符合来华工作条件。
3.是否存在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责任科室:
1.科室:就业促进科。
2.联系人:汪 远。
3.联系电话:0473-3158016。
三、监管方式及频次
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依法查办案件等方式,根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实施融合监管、分段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尽可能减少现场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1.首次监管。收到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推送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分立、合并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其他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对核验合格的承诺办理办学许可的民办培训学校继续开展培训工作;核验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推送审批机关撤销办学许可资质。每次审批安排一次。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独或跨部门联合开展,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
3.年检。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每年安排1次。
4.依法查办案件。依法依规据实办理。
5.信用监管。依据相关文件办理。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首次监管。收到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推送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分立、合并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其他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对核验合格的承诺办理办学许可的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继续开展培训工作;核验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推送审批机关撤销办学许可资质。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独或跨部门联合开展,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
3.年检。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每年安排1次。
4.依法查办案件。依法依规据实办理。
5.信用监管。依据相关文件办理。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首次监管。收到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推送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分立、合并的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其他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每次审批安排1次。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独或跨部门联合开展,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
3.年检。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每年安排1次。
4.依法查办案件。依法依规据实办理。
5.信用监管。依据相关文件办理。
(四)劳务派遣经营企业
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独或跨部门联合开展,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
2.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劳务派遣企业完成申报。每年安排1次。
3.依法查办案件。依法依规据实办理。
4.信用监管。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独或跨部门联合开展,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
2.依法查办案件。依法依规据实办理。
3.信用监管。依据相关文件办理。
(六)外国人来华工作所在单位
1.首次监管。收到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推送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每次审批安排1次。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独或跨部门联合开展,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
3.依法查办案件。依法依规据实办理。
4.信用监管。依据相关文件办理。
四、审批和监管联动
人事科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加强沟通对接,协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完成审批事项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审批结果等办件档案信息推送至我局,并分发至具体监管该事项的科室;督促科室在接收到承诺审批事项办件档案信息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各相关科室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暂未提交申请材料,但承诺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内容,予以重点监管。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应责令限期改正;判断其无法补齐承诺材料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并将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相关科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形成监管合力。各涉及监管事项的责任科室在编在岗人员均为监管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监管任务。
(三)加强监管宣传。各相关科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端等媒介宣传监管举措,加大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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