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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你问我答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5日 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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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市哪些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应由谁缴纳?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规定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辅助器具等相关费用;完成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还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达到一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公死亡,其供养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四、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答:治疗工伤职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如不符合的,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就医联网结算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是参保职工已认定为工伤,因旧伤复发(或继续治疗)需住院或门诊治疗的,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向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旧伤复发(或继续治疗)申请,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即可就医,就医结束后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网结算。二是首次发生工伤的参保职工住院或门诊治疗,就医结束时已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可直接进行联网结算;就医结束时未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工伤认定后,再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联网结算的流程?

  答:我市首批纳入联网结算范围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共有4家:内蒙古德蒙康复辅具技术有限公司(13084739263)、宁夏康复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18847344955)、包头市康复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18686156058)、呼和浩特市康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0471-6232834)。工伤职工需持辅助器具配置结论书和身份证,可就近选择协议机构申请配置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制定配置(更换)方案,上传(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付通知单)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配置。配置协议机构上传服务记录、配置辅助器发票、配置辅助器具回执单、辅助器具销售清单即可进行结算。针对确实有需要的工伤职工,配置协议机构将提供无偿上门服务。

  咨询电话:0473-315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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