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 作 动 态
编印科室(单位):工伤保险科 第9期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
——工伤案例分析
近日,工伤保险科完成了刘开开对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一案行政答辩材料的提交工作。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7日,刘开开来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2014年3月19日,其在神华集团公务素煤矿三号井下安装刮板机时头部受到伤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刘开开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1年的时效,故我局于2015年5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刘开开对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该案件将于7月3日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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