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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出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作者: 来源:人社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乌海市出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需要,我市重新启用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持卡购药和保障用药安全,我局近日下发了《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作出了规定: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视违约情形分别给予拒付费用、处罚扣款、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处理。

《办法》对限期整改, 并暂停服务协议的情形作出规定:一是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外其他商品;二是未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三是未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药品标识不清,无明码标价的;四是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明细清单的;五是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六是未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的;七是故意歪曲医疗保险政策,导致参保人员上访的;八是药品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反映医保结算情况的;九是不及时将参保人员的所有费用明细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十是备药率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90%以上的;十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办法》对取消服务协议,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的情形作出规定:一是采取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二是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的;三是不严格执行医保刷卡购药范围、用药规定,摆放生活用品、食品、化妆品的;四是药品价格超过物价部门限定或刷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的;五是不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和检查考核的;六是一年内累计发现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3次及以上的;七是伪造或变造账目和票据,利用或协助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变相提取个人账户基金,为非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保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八是对参保人员或药贩共同以药兑换现金的;九是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串换药品的;十是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违反《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十一是不如实将参保人员的所有费用明细上传至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的;十二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十三是其他违反服务协议中规定行为的。

《办法》同时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法人、营业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变更事项达到两项及以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期间参保人员刷卡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为鼓励参保人员和人民群众参与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和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社会监督,《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办法》自20169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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