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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乌海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8日 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优质评价组织

  (一)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面向本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包含在乌海市增设站点的评价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用人单位

  (1)在乌海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4)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6)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2. 新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在乌海市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独立法人(包含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非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则上需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2000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200人次)或在技能培训工作中承接任务且取得良好社会评价的;

  (3)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4)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3. 增设站点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已备案企业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分支机构和区直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三)申报资料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申报表》(《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新增站点申请表》);

  2.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含:机构简介(包括机构性质与业务范围等),人员构成、人才分布情况(包括拥有技能人才数量和高技能人才数量及比例等),拟开展认定的对象、职业(工种)及等级,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监控等硬件设备情况,拥有的专职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等情况(包括技术技能水平证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提供“技能人才工作网”查询截图),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评价规范(执行的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具体内容),保证认定工作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本(含印章),用人单位需提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为认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情况及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情况;

  4. 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5. 增设站点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需提供备案通过文件。

  (四)职业(工种)申报范围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

  (五)备案流程

  1. 备案申请

  申报单位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之前,向市人社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 组织评估

  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听取报告、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进行评估。

  3. 审核公示

  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拟定备案单位,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

  4. 备案公布

  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实际,统筹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并赋码,备案结果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各开展一次。

  已备案机构的评价范围(包含职业、工种、等级)如需调整的,按照上述时间及流程进行备案申请;基本信息(包含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信息更新。

  二、加强续期备案管理

  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原则上每年的5月和11月各开展一次续期备案工作。

  (一)续期申请

  在盟市备案到期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之前,向市人社局提交《内蒙古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申请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总结。

  (二)续期评估

  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机构在有效期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按照要求继续开展认定工作;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终止备案。

  (三)续期公示

  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拟定续期备案单位,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

  (四)结果公布

  自治区评价监管部门对评估合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续期备案。

  三、完善备案退出机制

  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日常督导,做好考生资格审核、考务实施、内部质量督导员及考评人员队伍建设、题(卷)库建设、资料存档等监督管理。评价机构要自觉接受市就业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其规范操作。

  1. 对参评人员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2. 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照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3. 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4. 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评价活动。

  1. 上述约谈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2. 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3.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4. 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5.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6. 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7. 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

  (三)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予以终止备案。

  1. 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2. 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3. 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4. 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5. 证书数据造假的;

  6. 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出现上述限期整改情形的;

  7. 一年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经核实确无意愿或确不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的;

  8. 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四)终止备案的评价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料存档、证书核发、证书数据上传与维护等后续工作。因保管不善造成资料、数据缺失或泄露的,由评价机构承担主体责任。自愿终止备案的评价机构要及时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0473-3158015,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科 0473-204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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