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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社保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作者: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

2持有《残疾人证》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3经就业局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4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人员。

5、自领取《就业创业证》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进行申请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镇)复审、区就业局审核认定、市就业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持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申请登记,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就业部门当年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农区居民需提供承包土地征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职介中心(所)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毕业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后。报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至区就业局。各区就业局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创业证》打印认定结果,并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市就业局备案。

三、享受社保补贴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政策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政策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乌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大额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年30元,失业保险补贴1.5%

对于单位或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五、如何申领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给予补贴。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后,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区就业服务局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费补贴。填写《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复印件);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查验原件);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原件、复印件)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就业部门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个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本年度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向本人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由该机构对从事灵活就业的申请者,出具灵活就业证明。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失业状况进行核实、公示后报就业部门。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公益性岗位安排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如何申领社保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程序申报,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补贴。

七、哪些情形下应停止享受社保补贴?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5、已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九、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可否同时享受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可否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什么是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是指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和弹性工作等,没有固定劳动关系或不便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人员。包括与街道劳动保障所签订了灵活就业协议的和未签订协议实际上已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包括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十二、什么是零就业家庭,如何申报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等材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联系电话

海勃湾区就业服务局:0473-3890094

乌达区就业服务局:  0473-3012711

海南区就业服务局:  0473-40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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