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作者: 来源:人社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工作人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七、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
)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八、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
)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
)局领导审查批准。
   
九、不同科室、局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二、各科室、局属单位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三、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七、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十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