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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 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乌海市印发的《乌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乌海市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和 市委相关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 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 施并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 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 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 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扣标准。落实养 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 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 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 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 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 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 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 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 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政 策。按照规定权限对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进行服务监督。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 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 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 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

(九)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做好相 关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 施意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 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意见。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收民 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乌海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有关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执行外国人来华工作 许可政策。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卡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 类 、B 类和 C 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A 类 和B  类人员的服务与监督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组织实施,C 类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发放 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2. 与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职责分工。行政审批事 项划转后,由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 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复核及决定送达等职责,及时将行政 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推送至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承担已划转事项审批职责,主要承担政策 规划研究、制定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协助做好行政审批事 项办理工作,配合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及叶将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改立”情况、审批事项监管情况推送 至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第四条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信 息、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和规章制度建设等 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综合协调各科 室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惟进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词专家咨询工作。按分工负责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

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社会保险相关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对基金(资金)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承担 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乌海市 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牵头 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三)就业促进科。研究拟订全市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 就业、劳动力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 施。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 拟订落实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失业保险政 策。按照规定权限对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进行服务监督。

(四)人力资源开发科。拟订全市人才开发政策,编制人才开 发目录,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重大人才项目活动,开展国际 和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 担乌海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 使用和激励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技工院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 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乌海市本级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备案工作。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负责相关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 培养、博士后管理、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 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 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乌海市本级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工作。贯彻落实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 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 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及人员工资确定、审 核、备案工作。

(八)劳动关系和仲裁科。贯彻执行劳动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 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玉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 况。贯彻落实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指导监督劳动和人事 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协调处理重大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承怛 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 关法律事务工作。

(九)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 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 负责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  作。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 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 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工伤保险科。拟订完善全市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 伤协议机构管理和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承怛乌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基金资金监管局。落实乌海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 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 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 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参与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 营。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牢查工作。

(十二)信访科。拟定劳动和人事争议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 施。负责机关信访工作。直接或协调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工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承办自治区人社厅和市委、政 府信访工作部门批办、交办的信访案(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的信访问题。记录、整理、反 馈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做好台账、材料的报送工作。协助做好 集体访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 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依法信访。定期将来信来访反映的带有 政策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十三)劳动监察局。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 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处理有关突发事 件,依法查处督办劳动监察案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贯彻落 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牧区劳动 力转移就业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相关事 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

(十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 离退补人员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 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乌海市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行 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承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玉家和自治区 表彰奖励制度,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等工作。

第五条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15正(含机关党 委专职副书记1名)7副〕。

第六条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由中共乌海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乌海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海勃湾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邮政编码:016000

办公电话:0473-3158012(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3158012

负责人:薛峰

 

一、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更名为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

第三条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承担社会保险领域的相关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规程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分配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三)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和管理相关工作,协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挪用基金的追缴等相关工作。

(四)落实全民参保计划,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改革任务。指导并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五)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以及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参与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社会保险大数据分析和社会化管理应用及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等工作。

(七)承担市本级基本养老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八)承担社会保险统计和精算工作,承担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和相关宣传工作。

(九)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负责中心人事、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负责中心公务活动、后勤保障、安全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经办管理改革任务等工作;拟订社会保险经办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业务经办,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相关工作,开展社会保险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

(三)基金管理科。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和执行、报表汇总、收支预测等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各项工作;做好基金调剂和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中心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稽核风险防控科。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全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风险防控开展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稽核、内控、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及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开展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挪用基金的追缴等相关工作。

(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科。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标准化建设,指导各区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业务经办,承担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科。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标准化建设,指导各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七)工伤保险业务科。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标准化建设,承担全市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工伤预防管理规范的实施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设置党支部。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意见。

第六条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0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副处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科级7名、副科级4名。

第七条  原为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办公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3158074  负责人姓名:李智英

             

               

二、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第三条  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承担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计划安排。

(二)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接收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承担中心党委和企业离退休党员管理教育工作。

(三)承担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跟踪了解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四)承担移交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退休人员遗属申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负责自治区社保局对移交工伤人员的医疗、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待遇的发放、基金、资金的稽核使用等政务辅助性工作。

(六)负责开展宣传教育,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离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促进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和保健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完成企业移交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工作;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生活救助服务;承担移交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八)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人事、档案、保密、后勤保障、固定资产、信息化建设等政务性、事务性工作。

(二)党群工作科。负责中心在职及企业离退休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党务公开、思想政治等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三)财务科。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管理办法、工作规范和细则;做好工伤移交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养老资金、移交服务费、公用费用的列支及审核、记账、对账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编制、报送各类预决算报表及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各项待遇的支付工作。

(四)待遇结算科。负责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伤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待遇调整及发放、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审核结算工作;负责移交离退休及遗属人员各类待遇的审核、申报、调整、发放工作;负责年终移交资金决算、对账及新增退休人员服务费的核对工作。

(五)社会化管理和信访接待科。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做好信访答复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制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总体规划;指导和帮助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负责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年度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做好企业移交老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及参加文体活动待遇等三项待遇的落实;负责离休干部、厅级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的审核结算工作。

(六)稽查考核科。负责基金、资金在拨付及结算过程中的稽核审计工作;承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日常检查、考核等政务辅助性工作;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申报、审核、签订工作。

(七)海勃湾中心。承担海勃湾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党建、社会化管理、信访、老干部三项待遇地落实等工作的落实;承担海勃湾区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伤人员基础信息管理、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初审、申报工作;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乌达中心。承担乌达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党建、社会化管理、信访、老干部三项待遇地落实等工作的落实;承担乌达区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伤人员基础信息管理、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初审、申报工作;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九)海南中心。承担海南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党建、社会化管理、信访、老干部三项待遇地落实等工作的落实;承担海南区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伤人员基础信息管理、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初审、申报工作;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中心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设置党委。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强化政治功能,加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的党务工作机构为党群工作科。

第六条  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事业编制68名。设党委书记、主任1名(副处级),党委副书记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正科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0名,其中正科级10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10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副科长1名)。

第七条  原为乌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办公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街道新华街道新华东街53号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3890233  负责人姓名:盖永军
           
            

三、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职能编制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就业服务局、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整合,组建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挂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牌子)。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挂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牌子)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第三条  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挂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承担就业服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为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求职者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失业保险的法规政策和乌海市相关部署要求。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基金管理、失业人员的申领登记和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三)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开展全市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分析

(四)负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指导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各类群体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补贴等经办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报到、就业跟踪、指导,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才储备等基础服务项目。

(五)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协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导、创业补贴等工作。

(六)拟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指导、参与社区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负责家庭服务业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承担农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八)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挂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牌子)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中心文电、宣传、会议、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中心人事、党建、纪检、群团综合治理和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及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流程;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市网上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信息发布等;负责线上线下业务的跟踪、督查和反馈;负责服务窗口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负责政策宣传、咨询讲解及业务指引工作;负责开展综合性统计、处理和分析工作。

(三)就业指导科。负责贯彻全市社区就业、就业援助政策;指导全市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扶贫工作;指导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落实全市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目标并组织考核;负责全市就业服务实名制登记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开展基层就业服务建设及人员培训,承担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地区创建工作;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的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四)失业保险科。负责宣传、贯彻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负责全市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管理工作;负责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及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工作;负责失业动态监测与预警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失业保险业务工作。

(五)就业培训科。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及培训品牌建设;开展用工单位、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查及培训质量跟踪;负责全市创业培训讲师培养管理工作;实施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及统计工作。

(六)创业指导科。负责全市创业服务政策体系建设,指导和开展全市创业园及孵化基地建设;指导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组织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项目的实施;负责创业补贴政策落实;负责创业相关指标和报表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负责高校毕业生报到及就业跟踪、指导,负责流动人员档案接收、转递、查(借)阅、退休申报等档案管理相关业务;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才储备等基层服务项目;负责市场就业供需形势调查、统计、分析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及外来务工人员统计。

(八)资金基金管理科。负责工作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预决算编制、汇审、运行管理和会计监督稽核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待遇及就业补助资金发放;负责财务报表、财务统计报表的上报和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协助开展机关劳资、固定资产等相关工作;协助上级各项资金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挂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牌子)设置党支部。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意见。

第六条  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挂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牌子)核定事业编制37名。设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3名(正科级);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科级8名、副科级4名。

第七条  原为乌海市就业服务局、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乌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办公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3158054  负责人姓名:孙娜

一、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心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心,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市人社局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综合柜员制工作。

2.负责市本级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伤认定、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受理等政务服务工作。

3.承担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及相关管理应用工作。

4.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划转前配合承接市本级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核定相关政务辅助性工作。

5.负责人社系统数字化建设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6.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9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三)办公地址:乌海市滨河区滨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3158078  负责人姓名:李志横

             

二、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1.负责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2.协助处理涉及劳动人事突发和群体事件及疑难重大案件。

3.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工作。

4.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7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11副)。

(三)办公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3158028  负责人姓名:孙亚娟

               

三、乌海市政府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服务中心

乌海市政府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服务中心,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1.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科级及以下事业编制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对干部人事档案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建设,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

3.承担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工作。

5.完成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9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12副)。

(三)办公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3155046 负责人姓名:苏卫华

         

四、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

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职业能力鉴定考试乌海考区考务组织工作。

2.承担人才引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组织工作。

3.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发放、补证工作。

4.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9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11副)。

(三)办公地址: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办公时间:9:0012:00    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3158036  负责人姓名: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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