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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劳动关系和仲裁科 浏览次数:

乌人社发〔2021〕6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我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8元/小时,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用人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增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把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抓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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