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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核定缴费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度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通知》以及年终社保基金结算工作的需要,2023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各类缴费群体的核定、缴费日期截止于2023年12月20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缴费群体的核定缴费截止日期

  (一)用人单位

  12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止,停止核定缴费业务。2022年度经人社部门批准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12月20日前已进行核定的特殊业务(满足新参保、临近退休、缴费不足12个月、有缴款环节补贴、其他特殊核定业务的五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常规税务自主缴费业务(缴足业务周期12个月并且没有缴款环节补贴),务必于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业务,未完成缴费的核定征集信息将于2024年1月初进行清理。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核定缴费业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精神,未缴纳2022属期年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于12月20日前先由人社部门进行核定,再通过税务部门缴费。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24年以后不允许补缴2023及以前属期年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的通知》精神,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需要于12月20日前完成核定、缴费业务;属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的常规税务自主缴费业务(缴足业务周期12个月并且没有缴款环节补贴),不需要核定,直接通过税务自主缴费渠道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缴费;特殊缴费业务,先由医保部门进行核定,再通过税务部门缴费。

  (三)城乡居民

  12月20日前已进行核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务必于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业务,未完成缴费的核定征集信息将于2024年1月初进行清理。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核定缴费业务。

  12月20日前没有及时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2024年1日1日以后补缴。普通居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在2024年1月1日至3日31日期间正常缴纳,于缴费完成次月起享受待遇。根据乌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业务事项的通知》精神,在校学生(200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在校学生需要先核定)和困难群体(需要先核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务必于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

  二、核定业务办理

  (一)常规业务,可以通过人社、医保部门公布的网上、掌上渠道办理,也可以通过线下人社、医保部门政务大厅或者服务场所办理。

  (二)特殊业务,需要通过人社、医保部门的政务大厅或者服务场所进行线下办理。

  三、缴款业务办理

  缴费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网上、掌上渠道办理,也可以通过线下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建设银行柜台办理。

  特别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直接通过税务自主缴费渠道的常规业务(缴足本险种业务周期12个月并且没有缴款环节补贴、200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在校学生),务必正确选择参保经办机构,以免缴错经办机构随之退费,影响待遇。

  四、其他事项

  缴费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核定缴费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根据缴费人所属参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管辖,通过对应的各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各部门咨询电话见附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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