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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规定,乌海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7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4/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各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泛了解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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