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号)规定:“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经人社部门审核,现拟对乌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等88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8日— 12月24日),有对以上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裁员、企业信用等情况有异议的,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0473-3158049
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0473-3158059
附件: 2024年乌海市第五批稳岗返还资金拟发放企业名单.xlsx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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