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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参加养老保险死亡人员账户余额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0日 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经查,我市以下参保人死亡6个月以上未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为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法权益,请参保人亲属(法定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账户信息,需提供法定继承人相关证明材料及银行卡),于2026年7月31日前到属地社保经办大厅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死亡) 》业务。特此告知,请互相知照。

  市本级经办地址:乌海市滨河区滨河大道党群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473-3158078海勃湾区经办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街道东环路海勃湾区党群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473-3890107乌达区经办地址:乌海市乌达区新达西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473-3021229海南区经办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473-4024114

  

  

  附件:公告汇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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