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断缴费期间补费事宜的公告
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为保障全区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防止主观断保行为,兼顾连续参保缴费人员与断保人员的利益平衡,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2016年2月,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对间断缴费人员的补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文件规定:“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016年9月,自治区人社厅同意“将2016年、2017年设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严格按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比新旧补费办法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补费时所选用的社平工资不同。原补费政策选用的社平工资为欠费年度上年乌海市社平工资,现政策则选用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社平工资。比如,2016年补缴2000年养老保险费,原政策用1999年社平工资436元计算缴费基数,而新政策用2015年社平工资4823元计算。
2.补费时可选择的档次不同。参保人员用原政策补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按社平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进行选择,但新政策只能用社平工资的100%一个标准补费。
例如:某参保人员2017年5月需要补缴2000年的养老保险费,如用原政策补缴,选择社平60%的缴费档次,补缴本金和利息1500元左右;选择社平100%的缴费档次,补缴本金和利息2400元左右。如用新政策补缴,需要12000元左右。
由于新旧政策补费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请广大参保人员认真核对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如有间断缴费的,应及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确认,并尽早办理补缴。
首次参保人员补缴费,过渡期内仍按照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首次参保人员受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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