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人社发〔20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尽快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我市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有序开展,相关材料于2017年8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管理科(申报材料要求及式样请登录“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nm12333.cn/),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关于开展2017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21日
(联系人:赵春昀,联系电话:3158015)
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推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单位聘任”的原则,现就2017年度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符合相应职业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从业人员均可申报。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印发<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申报条件>的通知》(内职鉴字〔2016〕2号)。
二、考评职业
2017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职业范围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2016年12月16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和2017年2月21日《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列职业(见附表1)。
如国家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对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职业范围和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三、申报工作
(一)考评报名工作由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盟市鉴定中心”)、直属各单位负责。
申报人员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申报材料》,其中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申报表》(附表2)、1.5寸白色背景近照2张及同版电子版照片(格式为JPG,20KB以下)、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及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技术论文。上述材料须同时提供电子稿件。
(二)各报名单位应对申报人员资格严格审核,将《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自治区鉴定中心及盟市各存一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
(三)各盟市鉴定中心、直属各单位将加盖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名册、《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申报表》一份及相关电子档案册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鉴定中心”)复审。如申报人员持有其他相关证书进行申报的,各盟市须将证书原件报自治区鉴定中心复核。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将按不合格退回。
(四)由自治区鉴定中心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员,方可参加培训及考评。
五、培训要求
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培训。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就地、就近和方便考生的原则,合理安排培训场所。培训课程及时间的设置应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
六、考评内容及方式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项内容。
1、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
2、操作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现场操作等方式,实行百分制。
3、综合评审:包括工作业绩评定,由专家委员会评审。
(1)申报技师报送近五年技术工作总结,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产品质量、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荣誉和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
(2)申报高级技师报送近三年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论文。技术工作总结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产品质量、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和传授技艺、荣誉和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技术论文主要围绕近三年来生产工作中解决的技术难题和技术创新选题。
理论或技能成绩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一次补考,综合评审未通过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稿件)进行一次补评。
七、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7月18日—8月31日;
理论、技能(笔试)鉴定时间:2017年10月14日上午;
技能(实操)鉴定时间:2017年10月14日下午。
各地区、各单位在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将报名数据录入并上报自治区鉴定中心。
八、证书核发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通过综合评审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九、其他事项
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免。
附表:1、2017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
评职业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1
2017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职业目录
序号 |
职业编码 |
国家职业标准名称 |
技能鉴定 形式 |
级别 |
1 |
4-03-02-01 |
中式烹调师 |
实操 |
2-1 |
2 |
4-03-02-02 |
中式面点师 |
实操 |
2-1 |
3 |
4-03-02-03 |
西式烹调师 |
实操 |
2-1 |
4 |
4-03-02-04 |
西式面点师 |
实操 |
2-1 |
5 |
4-03-02-07 |
茶艺师 |
笔试 |
2-1 |
6 |
4-04-03-02 |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
笔试 |
2-1 |
7 |
4-07-05-01 |
保安员 |
笔试 |
2-1 |
8 |
4-08-03-04 |
工程测量员 |
笔试 |
2-1 |
9 |
4-09-03-00 |
水土保持员 (水土保持治理工、水土保持监测工) |
笔试 |
2-1 |
10 |
4-09-04-00 |
灌区管理工 (灌排工程工、灌排泵站运行工) |
笔试 |
2-1 |
11 |
4-09-10-01 |
园林绿化工(花卉园艺工) |
笔试 |
2-1 |
12 |
4-10-01-05 |
养老护理员 |
笔试 |
2 |
13 |
4-10-03-01 |
美容师 |
实操 |
2-1 |
14 |
4-10-03-02 |
美发师 |
实操 |
2-1 |
15 |
4-12-01-01 |
汽车维修工 |
实操 |
2-1 |
16 |
4-14-03-03 |
眼镜验光员 |
笔试 |
2-1 |
17 |
4-14-03-04 |
眼镜定配工 |
笔试 |
2 |
18 |
5-02-01-00 |
林木种苗工 |
笔试 |
2-1 |
19 |
5-03-02-01 |
家畜饲养员 |
笔试 |
2-1 |
20 |
|
农机修理工 |
笔试 |
2-1 |
21 |
|
手工木工 |
笔试 |
2 |
22 |
|
制冷工 |
笔试 |
2 |
23 |
|
车工(数控车工) |
实操 |
2-1 |
24 |
|
铣工(数控铣工) |
实操 |
2-1 |
25 |
|
磨工(数控磨工) |
笔试 |
2-1 |
26 |
|
镗工(数控镗工) |
笔试 |
2-1 |
27 |
|
铸造工 |
笔试 |
2-1 |
28 |
|
锻造工 |
笔试 |
2-1 |
29 |
|
金属热处理工 (化学热处理工、表面热处理工) |
笔试 |
2-1 |
30 |
|
焊工(电焊工、气焊工) |
实操 |
2-1 |
31 |
|
工具钳工 |
实操 |
2-1 |
32 |
|
装配钳工 |
实操 |
2-1 |
33 |
|
锅炉操作工 |
笔试 |
2 |
34 |
|
变配电运行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 |
笔试 |
2-1 |
35 |
|
砌筑工(建筑瓦工) |
笔试 |
2 |
36 |
|
管道工 |
笔试 |
2-1 |
37 |
|
锅炉设备安装工 |
笔试 |
2-1 |
38 |
|
起重工 |
笔试 |
2 |
39 |
6- |
机修钳工 |
笔试 |
2-1 |
40 |
6- |
电工 |
实操 |
2-1 |
41 |
6- |
化学检验员 |
笔试 |
2-1 |
注:2级(技师)、1级(高级技师)
附表2
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 资 格 考 评 申 报 表 |
白色背景1.5寸 ( 照 片 |
姓 名 |
|
性 别 |
|
文化程度 |
|
民 族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本职业工龄 |
|
|
申报职业 |
|
申报等级 |
|
|
身份证号码 |
|
|||
工作单位 |
|
|||
获高级工或 技师证书时间及发证机关 |
|
|||
工作简历: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表
(此页为专业技术总结粘贴处) |
注:要求认真总结自己在本职业(工种)中积累的经验、取得的成绩,字数不少于1000字;不得抄袭、下载,用A4纸打印附贴到申报表中间。
历次参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技能竞赛的成绩(成果)、传授技艺情况 |
|
技术特长以及在本工种生产工艺、关键操作技术方面解决 难 题的表现、业绩 |
|
所在单位对其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考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各项成绩、成果均应附上证书、奖状的复印件。
鉴 定 考 核 成 绩 |
专业知识 |
操作技能 |
鉴定考核机构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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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考评委 员会综 合评审 意 见 |
投票 表决 情况 |
应到 人数 |
实到 人数 |
同意 人数 |
不同意 人数 |
弃权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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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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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厅颁证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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