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201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请我市各参保单位务必在本年度12月20日前到所属市、区社保大厅完成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乌海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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