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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作者: 来源:就业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职业介绍服务

 

劳动者求职渠道: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我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招聘会具体时间: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于每月10日、25日定期在市文体中心南厅举办招聘会,遇节假日不休息,同时还根据用工单位要求举办不定期专场招聘会。

办理求职登记须提供资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等级证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填写《求职登记表》

用工单位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或采用什么方法招用人员: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5.其他合法途径。

用人单位参加招聘会手续和提供资料: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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