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社险发〔2017〕41号
关于明确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乌海市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社保局、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
根据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乌人社发〔2016〕32号)规定:“中断缴费人员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补费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避免各单位在办理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乌海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工作时,因对补贴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而引发矛盾,现就这类人员享受补贴的标准进行明确:
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规定的正常逐年核定时的基数确定,中断缴费人员补缴间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与补贴基数对应。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办理2010年—2015年期间的缴费补贴时,仍以补贴年度对应的乌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标准给予补贴;办理2016年及以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时,以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标准给予补贴。如在过渡期内选择50%、55%缴费档次的,则按相应档次12%的标准给予补贴;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市社保局联系,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补贴标准,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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