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一、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1640*80%=1312元/月),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1640*70%=1148元/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请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六)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援企稳岗政策
(一)哪些企业符合扶持企业认定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22号)文件精神,扶持企业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五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二)扶持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1.扶持企业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乌海市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乌海市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申报审批表》、企业稳定职工队伍计划、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环保验收文件等。
2.扶持企业认定。
(1)审核。市就业服务局承担全市扶持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各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属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报材料初审,经区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
(2)审批。市就业服务局将全市扶持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援企稳岗政策领导小组审批。
扶持企业认定工作按上述程序一年一认定。
(三)每年扶持企业具体申报截止日期?
扶持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四)扶持政策截止日期?
扶持政策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五)稳岗补贴如何计算?
对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六)稳岗补贴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经认定纳入扶持范围且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30日前持《乌海市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申报审批表》等材料申报稳岗补贴。
审批:市就业服务局承担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稳岗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核,并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各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属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审核。
市就业服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财政局核准。
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报市援企稳岗领导小组批准。
市财政局负责将稳岗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扶持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
以上扶持企业认定、资金申请可以同步进行。
三、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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