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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更好的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全部上调10%,即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的90%发放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的80%发放。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本通知印发次月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盟市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贯彻落实,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接续等相关工作,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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