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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共享用工稳就业作用,现就加强企业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是指员工富余企业(简称“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简称“缺工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经企业双方与员工富余企业的员工协商一致,在一定时期内将富余员工出借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原企业之间劳动关系不变,仍由原企业对该员工承担劳动关系法定义务的用工模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企业用工实际,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一)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不改变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超过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二)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缺工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的,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合作期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接收安排。

  (四)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后,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知悉缺工企业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事项。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二)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明确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三)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四)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劳动者权益保护义务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时,不得拒绝接收。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及时接收安排劳动者。

  四、缺工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如实告知劳动者和原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四)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协助原企业开展工伤认定等工作,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补偿责任。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指导

  (一)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各区要把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等政策。

  (二)加强对企业共享用工的指导。为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合作协议。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

  (三)依法维护共享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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