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办公场地在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服务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设有接洽会客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文档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和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设施清单。
五、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明、资质证明。初设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按派遣员工300:1的比例原则配置。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取得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当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样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八、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还应载明派遣岗位的性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或执行特殊工时岗位)。
九、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十、有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异地派遣备案登记表。
十一、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
联系电话:3158022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