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须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供的下列材料。
1.劳动者作为申请人:①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③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①提交《营业执照》(副本);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③授权委托书;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否则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二、仲裁机构立案后当事人应注意事项
(一)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当事人应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二)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仲裁机构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三)逐一核查对方当事人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四)理性判断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础上预先考虑调解方案。
(五)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待证明事项说明。
(六)认真阅读开庭通知书,明确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身份证件、证据原件。
(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到庭的,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仲裁委员会,并递交书面说明,经仲裁机构同意可以延期开庭或延时开庭。符合中止审理规定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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