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及承担的后果,告知如下:
一、仲裁主体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仲裁主体不当,将会导致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请的后果。
二、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会被驳回;仲裁请求不完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扩大仲裁请求将不予支持;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不予审理。
三、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四、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和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仲裁庭在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
五、不按规定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属于仲裁委员会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予调查。经仲裁委员会调查仍然无法收集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反申请的,可以缺席裁决;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七、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仲裁文书送达困难,以及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在时效内结案的风险。
八、不按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风险: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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