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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1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一)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自由职业者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职称评审。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评审进度安排

  1.高级职称评审于6月9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于7月14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各级别职称评审以及“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高级职称评审于7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于9月30日前组织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另行安排。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3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请到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首页“文件下载”中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以及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1.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无行业主管部门由单位统一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由市人社局报送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高级职称人员所在单位将材料经三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三区人社部门复核,再由三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2.中、初级职称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由单位统一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单位申报自主评审的各系列(专业)职称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3.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我市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我市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驻市主管单位出具委托函,方可进行申报。

  4.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后,可通过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申报。

  5.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事代理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以上申报人员线下材料需要提交市人社局的,由送审经办机构(见附件2)统一报送至市人社局。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一)严格评审依据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申报人可登录“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wuhai.gov.cn/)—便民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模块—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查询各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

  2.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2023年乌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相关通知执行。

  (二)减少专业、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要求

  1.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各评委会根据本专业领域工作,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

  2.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三)实行多元化评价方式

  1.对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以及自主评审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可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评审。

  5.各区可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四)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进一步加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力度,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将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行业主管部门和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断激发行业人才活力。涉及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的单位有:

  1.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系列高(含正高级)、中、初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

  2.市委党校负责党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3.市卫健委负责基层卫生系列(除基层药学外)高级职称评审;

  4.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和市直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5.市农牧局负责市直农牧业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直地质工程、测绘工程、林草工程、国土空间规划工程、林业科研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7.市水务局负责市直水利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直生态环境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9.市住建局负责市直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0.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市直艺术、图书、文博、群众文化、文学创作、体育教练、工艺美术、展览、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1.市委宣传部负责市直新闻、播音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直公路、汽运、轨道交通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3.市档案史志馆负责市直档案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直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基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15.市国资委负责市直化工工程、机械工程、冶金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6.市工信局负责市直纺织工程、轻工工程、电子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7.市委网信办负责市直网信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8.市司法局负责市直律师、公证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19.市民委负责市直蒙语翻译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20.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区中、初级职称评审(含考核认定)。

  (五)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申报人员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下列人员可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可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符合以下第1至5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以下第6、7、8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评审。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经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3.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2名以上在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职称。

  5.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列入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原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在三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7.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8.市直事业单位“一事一议”引进人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职称。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条件及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六)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乡镇、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

  2.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3.对在各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4.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市直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涉农镇办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城区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乡镇、村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乡镇、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七)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从2024年开始,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需按要求逐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八)继续实施关心爱护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1.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2.2023年之前,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及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由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九)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

  严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卫生、农牧业、水利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基层高级职称用于从事基层工作期间,在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使用。向我市以上或自治区以外地区流动,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或社会化职称评审,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职称(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确认,三区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十)推广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

  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自2023年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十一)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严禁在机构改革期间,突击开展职称评审。机构改革涉改单位严格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合理有序推荐申报职称评审。

  2.未涉改单位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职称评审,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由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4.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三)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共同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2023年自治区核定分配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总数控制在6人。评审结果核准后,市教育局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及时补充设岗,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五)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专业发生变化,需转评新职称系列(专业)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取得新的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专业)人员的资历和任职年限与原职称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五、资格审核要求

       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评审材料以及职称申报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包括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需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复核。各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公示。各区及各自主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后,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组织评审要求

  (一)严格评审程序

  1.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组建的各系列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组建的评委会不得组织职称评审,违规发布的职称信息和颁发的职称证书一律无效。

  2.各区、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3.各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各评委会要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将《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备案表》、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申报人员花名册、评委推荐名单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4.对于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5.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市、区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6.各区、各自主评审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正式核准备案报告(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

  7.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后,制发职称电子证书。评审(认定)通过人员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8.从2023年起,通过评审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评委会通过时间;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认定单位审核通过时间。

  (二)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

  1.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业绩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

  2.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创新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根据职责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加强对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评委会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二)优化服务水平

  1.持续做好职称信息化服务。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实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网上核验,地区间互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整理归集工作。

  2.建立职称评审电子档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将已经核准(用印)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扫描生成电子版文件后,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取得职称人员可下载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体操作指南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3.试行职称申报评审进度结果网上查询。为方便申报人员了解本人职称评审进度和结果,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中申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进度进行更新,申报人员完成线上注册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可登陆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实时关注职称申报评审进度和结果。

  (三)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四)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docx

              2.乌海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经办机构.docx

              3.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docx

              4.评审及认定所需表格.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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