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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海市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体育局:

现将《乌海市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乌海市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5号)文件精神,遵循基层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重点突出对能力、贡献和工作实绩的评价,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保护、研究、利用、展览展示、讲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侧重其基层一线实践经历经验,重点评价其文博专业知识素养和文物保护、研究成果转化、展览展示、宣传教育等实践操作方面的能力。项目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已实施的文博展览策划、保护修复方案、规划、设计,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相关文创产品设计及推广规划(计划),培训教材、教育活动策划方案,调查研究报告,保护、修复的文物数量,讲解词编写质量数量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田野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基层文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基层研究馆员、基层副研究馆员。其中基层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基层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基层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基层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职称,统一发放基层(定向)电子证书,限在乌海市各区及以下基层单位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基层职称时使用有效。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或定向的乌海市基层高级职称评审,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职称,相应资格年限按社会化职称时间计算,基层高级职称与社会化高级职称时间不可连续计算。在申报参评基层正高级职称时,基层副高级职称与社会化副高级职称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能积极为我市文博事业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 申报基层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基层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对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设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对在区里从事专业工作满 25 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一)申报基层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1年;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3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4年。

    (二)申报基层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4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基层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广泛参加国内、自治区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能力

    具有熟练的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专业领域骨干人才,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在文物考古、博物馆陈列、科研保管、社会教育、文物保护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一条,2、3、4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本专业研究项目或陈列展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与过文物遗址的调查或考古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市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考古成果的;

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有两项以上博物馆重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展览的形式设计或主要制作工作;

从事科研保管工作的,应对某一时期或某一门类的文物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很高的研究鉴定水平,并能够根据陈列展览的任务进行高水平的内容设计或编写陈列大纲;

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及科学保养工作的,应多次解决过重要的文物的修复、保养、保护等重大难题;

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能主持较高水平陈列展览的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内容(形式)设计和相关组织工作,对陈列展览工作具有全面的业务指导能力,并取得广泛社会影响力。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前两位作者)。

    3.独著或合著(前两位作者)本专业学术著(译)作1部;

    4.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专业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6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须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基层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文物考古或博物馆工作的某一领域中有专门研究,或对某种古代文物有很高的理论和鉴定水平,在学术上造诣较深;在本专业相关学科方面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了解并掌握其发展前景和状况,并能在具体专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和运用;了解本专业范围内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熟悉和掌握国内外的先进理论和技术,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结合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提出综述报告或新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二)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工作的能力,能够指导中级专业人员或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行重大课题的科研活动。在文物考古、博物馆陈列、社会教育、文物征集保护、文物修复及科技保护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或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1条为必备一条,2、3、4条中必备一条:

    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本专业研究项目或陈列展览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开展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工作,有参加考古调查、发掘或标本采集项目的经验,并获得有价值的发掘资料或标本,写出完整的专业调查报告。

    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独立承担陈列项目的主要设计,包括展览的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及其主要制作工作,并能够根据陈列展览的任务进行内容设计或编写陈列大纲;

    从事科研保管工作的,应在馆藏文物的清库、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的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鉴定水平;

    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应在准确掌握陈列内容的基础上,熟练地进行讲解,并能够编写高水平的讲解词和科普读物,具有组织、策划、实施社会教育活动的能力,能撰写高水平的教育科研论文,能组织相关教育课题的实施,能够对社会教育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从事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参与完成过征集保护工作,对所征集文物的时代、特征、价值有相当理解和认识;或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

    从事修复及科技保护工作的,应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及科技保护问题,主持完成一项以上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独著或合著(前两位作者)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论(译)著。

    4.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已结题(结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考古报告、考古简报、技术报告、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等能证明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2项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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