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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17:01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教体局、文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广电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体育教练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名称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其中国家级教练员为正高级,高级教练员为副高级,中级教练员为中级,初级教练员为初级。

    体育教练员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员;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员。原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员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算起。 

  第五条 体育教练员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体育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国家级教练员职称须具备的条件: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五年。 

  (二)申报高级教练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五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中级教练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五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四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两年。 

  4.具备博士学位。

 (四)申报初级教练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育训练教学或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满一年。 

  2.具备硕士学位。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练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等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工作能力

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竞技体育教练员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含二线队伍,下同)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一次奥运会前三名;

②两次奥运会前八名;

③三人三次以上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各级各类体校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二十名以上,其中有五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两次奥运会前三名;

②三次奥运会前八名;

③三人三次以上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群众体育教练员

取得相应项目国家级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一级/高级技师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五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个小时,五年累计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教练员,所训练人员60%及以上连续三年参加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

 (2)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三次及以上冠军或一等奖。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工作能力

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条件 

1.竞技体育教练员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

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

③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纪录;

④ 三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⑤三人达运动健将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⑥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或两次以上获得前六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达到甲级队水平或全运会进入决赛;

⑦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两人以上并参加世界比赛获前八名,亚洲比赛获前三名;

  (2)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九名以上,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输送后入选国家队参加洲际、国际比赛;

②输送后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纪录;

③输送后三人达运动健将;

④输送后三人获得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

⑤旗县体校参加全区比赛五人次获冠军或一人次破全区纪录;

⑥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冠军或破全国同级比赛纪录;

⑦旗县体校所训练运动员在自治区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获冠军或两人获前三名或参加盟市级比赛五人次获冠军;

⑧集体项目在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获前六名,三大球进入前十二名;

⑨旗县体校集体项目在自治区级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代表盟市参加比赛获两次冠军,三大球获前三名,盟市级代表队参加全区比赛获两次冠军。

2.群众体育教练员

取得相应项目一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二级/技师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五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五年累计参与盟市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项目四人次以上、集体球类和团体项目两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2)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运动队教练员,所带运动员60%以上连续三年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三次以上。

第十三条 中级教练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应了解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等有一定研究。 

(二)工作能力

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竞技体育教练员

 (1)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比赛成绩之一:

①取得全运会录取名次或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六名;

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至少两次;

③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

④一人达运动健将或三人达一级运动员。

 (2)各类体校教练员累计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四名以上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②全国比赛前三名;

③旗县体校在全区运动会中获冠军;

④越级输送到优秀运动队一名运动员,并在全区运动会获冠军;

⑤集体项目在全区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群众体育教练员

取得相应项目二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三级/高级工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两年每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五年累计参与旗县级以上相应项目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十次以上,同时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项目两人次以上,或集体球类、团体项目一次以上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群众体育项目前三名;

 (2)担任训练组织相应项目运动队教练员,所带运动员60%以上连续三年参加盟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三次以上。

第十四条 初级教练员

(一)竞技体育教练员

 1.应基本了解掌握体育基础理论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合理制定、实施训练计划,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本项目基础性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具备基本的参赛组织管理和临场指挥能力。                                                                                                                                                                                           

(二)群众体育教练员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

 2.较熟练运用相应项目的训练教学方法、手段。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程、规则。

4.取得相应项目三级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报评审前一年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满150小时。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教练员,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群众体育教练员不实行破格。

   (一)国家级教练员破格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2.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二)高级教练员破格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同时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世界锦标赛前三名、全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2.获得过奥运会冠军或取得三届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三)中级教练员破格条件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教练。 

第十六条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教练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 担任助理教练或非主力队员取得的成绩,原则上不作为破格晋升成绩条件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代表性成果等均应与体育教练员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比赛成绩,一般指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评价主管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主管教练应根据其在开展训练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的比赛成绩按其主管教练取得成绩的70%核定。体能教练的比赛成绩按辅助教练计算,如同时带训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一年以上,或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为时间界限。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两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比赛成绩计算。

第二十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的认定,以其所在训练组织聘书为准。群众体育教练员参与群众体育比赛或活动组织工作次数、规模,以及带队参加比赛人数、次数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或其所在训练组织每年度提交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秩序册等资料为准;同地点、同时间举办的完整比赛(活动)以及参与的组织工作认定为一次;不同地点举办的同系列分站赛事(活动),每站比赛(活动)认定为一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工作时间以其服务的组织出具的聘书或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的,业绩条件可参照各类体校教练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年”均为周年。

(三)“成绩”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比赛指体育总局或自治区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自治区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区运动会、全区锦标赛,以及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全国高水平群众比赛活动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或与地方(相关单位)共同主办、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全国性各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群众赛事活动;自治区级群众比赛活动:指由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总会、自治区行业协会主办或与盟市、相关单位共同主办,自治区社会体育服务中心主办的自治区级群众赛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修订)》(内人发〔200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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