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18: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技术、护理、卫生管理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药学、中医(蒙医)专业〕。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坚持把医德医风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扎根防病治病一线,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第四条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高级职称名称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技术类高级职称名称分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护理类高级职称名称分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名称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职称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相应副高级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

    2.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相应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相应中级职务满7年。

第十条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驻村帮扶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正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临床、口腔、公共卫生、护理、技术、卫生管理各类别正高级职称,均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1,同时,还需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1.临床、口腔类: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申报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10份申报人员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

2.公共卫生类: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组织或参与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案例、处置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3.护理类: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具备临床护理、护理教学、护理管理能力,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护理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和管理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4.技术类: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医疗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5.卫生管理专业:在具备所规定的副研究员水平的基础上,具备丰富的卫生管理工作能力,对卫生管理领域相关理论有深入研究,具备主持制定卫生健康领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等工作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

对工作业绩评价全面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须在本专业岗位上认真钻研,完成各项专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承担本专业的课题攻关、著作编纂、项目实施、报告编制等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水准,社会认可度高。申报人员须至少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第1项为必备,2—6项须至少具备其中1项):

1.能够提供代表申报人员最高水平的相关代表作,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临床、口腔类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反映作为副主任医师针对复杂问题形成临床病例、手术视频或相关材料3份;

(2)申报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从事本专业过程中主持制定的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技术指导方案或相关材料3份,每份字数不少于2000字;

(3)申报护理类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反映作为副主任护师实施危重症病人护理工作、攻克复杂护理问题专题报告3份,每份字数不少于2000字;

(4)申报技术类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反映作为副主任技师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3份;

(5)申报卫生管理专业人员:能够提供本人主持制定的规划方案、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材料3份。

上述代表作(卫生管理专业除外)均须具备临床指导意义、医学贡献、实践价值等,卫生管理专业代表作须由文件制定牵头单位说明申报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2.盟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合著个人撰写字数达到5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能够充分反映专业能力、体现业绩水平的高质量代表作论文(如未发表代表作论文,须提交关于申报专业的2篇原创性专业分析报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4.主编或参与编写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或编写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中的重要章节(字数不少于5000字)。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技术规范(标准)1项,或具有发明专利2项(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须经同行业2名专家认可,并出具论证意见。

6.完成3名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带教工作(带教任务须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带教时间不少于1个学年。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完成2名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带教工作),带教指导期间,至少有1名学员获得盟市以上荣誉称号(须与所从事专业相关)。

    第十四条  副高级职称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临床、口腔、公共卫生、护理、技术、卫生管理各类别副高级职称,均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1,同时,还需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1.临床、口腔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员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

2.公共卫生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3.护理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4.技术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5.卫生管理专业:在具备所规定的中级职称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卫生管理工作能力,对卫生管理领域相关理论开展了研究工作,具备主持或参与制定卫生健康领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等工作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

对工作业绩评价全面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须在本专业岗位上认真钻研,完成各项专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承担本专业的课题攻关、著作编纂、项目实施、报告编制等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水准,社会认可度较高。申报人员须至少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第1项为必备,2- 6项须至少具备其中1项):

1.能够提供代表申报人员最高水平的相关代表作,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临床、口腔类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反映作为副主任医师针对复杂问题形成临床病例、手术视频或相关材料2份;

(2)申报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从事本专业过程中主持制定的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技术指导方案或相关材料2份,每份字数不少于2000字;

(3)申报护理类别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反映作为副主任护师实施危重症病人护理工作、攻克复杂护理问题专题报告2份,每份字数不少于2000字;

(4)申报技术类别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反映作为副主任技师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2份;

(5)申报卫生管理专业人员:能够提供本人主持制定的规划方案、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材料2份。

上述代表作(卫生管理专业除外)均须具备临床指导意义、医学贡献、实践价值等,卫生管理专业代表作须由文件制定牵头单位说明申报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2.盟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参与人须排名前3);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参与人须排名前3)。

3.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合著个人撰写字数达到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能够充分反映专业能力、体现业绩水平的高质量代表作论文(如未发表代表作论文,须提交关于申报专业的1篇原创性专业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4.主编或参与编写校级以上教材的重要章节(字数不少于3000字)。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卫生行业技术规范(标准)1项,或具有发明专利2项(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须经同行业2名专家认可,并出具论证意见。

6.完成2名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带教工作(带教任务须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带教时间不少于1个学年。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完成1名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带教工作),带教指导期间,至少有1名学员获得盟市以上荣誉称号(须与所从事专业相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卫生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二)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三)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是指在省(市、自治区)及以上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主管的专业学会主办的期刊,申报时须见刊,上述范围含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S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期刊。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办发〔2015〕275号)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