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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14:5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中医护理、蒙医护理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坚持把医德医风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扎根防病治病一线,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第四条 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疗、护理两类,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师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士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经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职称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相应专业副高级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相应专业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旗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相应专业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

2.副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相应专业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相应专业中级职务满7年。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到区内外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学习6个月,并取得结业证书。国家、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名老中医药(蒙医药)学术经验继承人,跟师学习期间可视同进修。

第十一条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之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旗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驻村帮扶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或自治区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合格,取得出师证书的学术继承人,可提前一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限使用一次。

获得“自治区名中医(蒙医)”、“自治区基层名中医(蒙医)”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限使用一次。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正高级职称

(一)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基础理论功底扎实。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疾病、较疑难病症和危急重症有较深理解,能正确诊断和熟练处置。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临床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有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须完成的工作量要求见附表1。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5-10份(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2.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

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

(1)医疗类:用人单位基于中医(蒙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蒙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蒙药)处方比、中医(蒙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蒙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指标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测算方法见附表2。

(2)护理类:用人单位基于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平均每年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并有所专长。主管或负责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承担较多课题和讲座,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护)人员和带教能力,任期内承担师承带教不少于2人,培养下级本专业医(护)人员不少于3人。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副主任医(护)师后,申报人员须至少取得下列业绩其中1项:

1.主持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厅、局)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厅、局)级奖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合著须完成至少一章), 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能够充分反映专业能力、体现业绩水平的高质量代表作论文(如未发表代表作论文,应提交关于申报专业的2篇原创性专业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7.主编、参与编写国家或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8.组织制定并发布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2项;

9.专业业绩突出,在临床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获盟市(厅、局)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10.参加并完成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诊疗方案编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指令性工作任务(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件为依据);

11.中医(蒙医)适宜技术、科研成果转化等入选盟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目录2项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  副高级资格条件

(一)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的能力。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疾病、较疑难病症和危急重症有一定了解,能正确诊断和熟练处置。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汲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担任主治医师期间,须完成的工作量要求见附表1。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5—10份(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3份)。

2.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

(1)医疗类:用人单位基于中医(蒙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每年完成诊断、治疗出院患者比例、疑难危重患者数量、中药饮片(蒙药)处方占比或中医(蒙医)非药物疗法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测算方法见附表2。

(2)护理类:用人单位基于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3.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的救治危重病人,主管或负责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讲座。具有一定的指导本专业下级医(护)人员能力,任期内指导和培养下级本专业医(护)人员不少于3人。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主治医师、主管护师后,申报人员须至少取得下列业绩其中1项:

1.参与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参与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厅、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厅、局)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盟市(厅、局)级奖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自治区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自治区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合著须完成至少一节), 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能够充分反映专业能力、体现业绩水平的高质量代表作论文(如未发表代表作论文,应提交关于申报专业的1篇原创性专业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7.主编、参与编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8.参与制定并发布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

9.专业业绩突出,在临床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获旗县(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10.组织或参与旗县(区)级以上诊疗方案编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重点临床工作经历(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件为依据);

11.中医(蒙医)适宜技术、科研成果转化等入选盟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目录1项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二)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或本数。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是指在省(市、自治区)及以上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主管的专业学会主办的期刊,申报时须见刊,上述范围含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S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期刊。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3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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