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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或个体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等。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一级文学创作(一级编剧)、二级文学创作(二级编剧)、三级文学创作(三级编剧)、四级文学创作(四级编剧),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文学创作专业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坚守文学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文学创作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并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文学创作专业一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文学创作、编剧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5年。

 (二)申报文学创作专业二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文学创作、编剧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2年;

 2.取得三级文学创作、编剧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5年。

 (三)申报文学创作专业三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文学创作、编剧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文学创作、编剧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4年。

 (四)申报文学创作专业四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文学创作、编剧工作满5年。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具备一级文学创作(编剧)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在文学创作(编剧)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促进文学(编剧)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2部以上影视动漫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知名网站发行播映的,可破格申报一级文学创作(编剧)。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一级文学创作、编剧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

2.全面系统地掌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3.全面了解自治区、国内外文学、戏剧、影视创作的现状及最新发展动态,能运用多方面的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创作。

 (二)工作能力  

1.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潜心创作,以文学、戏剧、影视的形式记录时代与社会生活,并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著文发表或形成全国性传播。

2.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作品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并受到好评。

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国家级、自治区级重大文学创作、影视剧题材创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一级文学创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3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1)有3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2)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60万字以上;或者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独立原创完结文学作品500万字以上(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每部可抵100万字或1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3)至少有1部作品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评价;或者被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评价;

 (4)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2次;

 (5)作品在全国知名刊物、报纸、文学网站发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2.申报一级编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3条,其中第⑴条为必备条件:

 (1)有大型作品或3部以上中小型作品在盟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以及各级乌兰牧骑排演或在电视台、正规视频网络平台播出,并被有关部门和观众认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

 (2)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大型作品2部以上或中小型作品5部以上;

 (3)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作者)获剧目类国家级奖二等奖(入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奖一等奖(优秀奖)以上;

 (4)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作者)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编剧一等奖以上;

 (5)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作者)入选国家级创作项目1次或自治区(省、部)级创作项目2次;

 (6)本人为自治区有影响的编剧,在全国编剧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7)创作的舞台剧目成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保留剧目,并演出50场以上;

 (8)创作的电影、电视等剧本被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传媒公司投入拍摄2部以上。

第十一条  二级文学创作、编剧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艺术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文学创作经验较为丰富。

2.系统掌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3.了解自治区文学、戏剧、影视创作现状,能够较好地运用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创作。

 (二)工作能力

1.汲取生活素材,潜心创作,并在自治区(省、部)级

以上报纸刊物著文发表或形成自治区范围内的传播。

2.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创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二级文学创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3条,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1)有2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2)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40万字;或者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独立原创完结文学作品300万字以上(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每部可抵100万字或1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3)作品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发表或转载,并被评价2次以上;或者被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公信力、影响力的权威文学网站评价;

 (4)作品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奖项;

 (5)作品获得盟市级奖项2次。

3.申报二级编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3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1)大、中型作品在旗县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电视台、正规视频网络平台播出并被有关部门和观众认可;

 (2)须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大型作品1部以上或中小型作品3部以上;

 (3)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限第一、第二作者)获剧目类自治区(省、部)级奖二等奖以上;

 (4)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限第一、第二作者)获国家级编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编剧二等奖以上;

 (5)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第二作者)入选自治区(省、部)级创作项目1次;

 (6)创作的舞台剧目成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保留剧目,并演出30场以上;或所创作的剧本参加有关盟市级以上专门研讨会、笔会并获好评和认可;

 (7)创作的电影、电视剧本被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影视传媒公司投入拍摄1部以上或在盟市级及专业机构组织的专门研讨会获好评和认可。

     第十二条  三级文学创作、编剧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修养,有丰富的生活积累。

2.掌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3.了解文学、戏剧、影视创作的研究现状及最新发展动态,能运用多方面的理论知识丰富自己的创作。

 (二)工作能力

1.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潜心创作,以文学、戏剧、影视记录时代与生活。

2.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

3.具有参与重大题材的创作能力。

4.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作品在区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 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三级文学创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条:

  (1)有1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2)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有质量、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20万字以上;或者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独立原创完结文学作品100万字以上(作品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的,每部可抵100万字或1部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

 (3)作品被盟市级以上报刊转载并被评价;或者被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文学网站评价;

 (4)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奖项或盟市级奖项。

2.申报三级编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条:

 (1)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二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1部以上;

 (2)本人独立或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限第一、二作者)获盟市级以上专业奖三等奖以上,作品受到观众好评;

 (3)创作的作品成为专业团体上演剧目,并演出15场以上;或在电视台、正规视频网络平台播出;

 (4)创作的戏剧、电影、电视剧作品举办了专门研讨会并获好评和认可。

  第十三条  四级文学创作、编剧

 (一)申报四级文学创作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3.在公开的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同时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二)申报四级编剧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

 3.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文学创作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七条  国家级奖项指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和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中国电影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夏衍杯编剧奖或者电视飞天奖、话剧金狮奖、曹禺剧本奖等国家级编剧奖;以及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颁发的全国性文学编剧奖项。自治区(省、部)级奖项指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文学创作“索龙嘎”奖、艺术“萨日纳”编剧奖。盟市级奖项指盟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文联、作协颁发的文学(编剧)奖。

第十八条  公开正式出版的成集作品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报刊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发行的报刊。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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