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体育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5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乌海市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区及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具体包括:
文物博物馆研究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保护类:包括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考古类:包括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利用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的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侧重其基层一线实践经历经验,重点评价其文博专业知识素养和文物保护、研究成果转化、展览展示、宣传教育等实践操作方面的能力。项目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已实施的文博展览策划、保护修复方案、规划、设计,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相关文创产品设计及推广规划(计划),培训教材、教育活动策划方案,调查研究报告,保护、修复的文物数量,讲解词编写质量数量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田野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基层文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基层研究馆员、基层副研究馆员、基层馆员。其中基层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基层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基层馆员为中级。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基层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基层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基层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八至十级。
第五条 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职称,统一发放基层电子证书,限在乌海市各区及以下基层单位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基层职称时使用有效。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或定向的乌海市基层职称评审,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职称,相应资格年限按社会化职称时间计算,基层职称与社会化职称时间不可连续计算。在申报参评基层正高级职称时,基层副高级职称与社会化副高级职称时间可连续计算;在申报参评基层副高级职称时,基层中级职称与社会化中级职称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对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设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对在区里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一)申报基层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二)申报基层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申报基层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
3.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九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一)基层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广泛参加国内、自治区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工作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主持或参与完成并结项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主持或参与制定自治区级或主持制定市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并主持或参与完成修复工作;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2次相关专业作品,并起到重要影响;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4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大、中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主持或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作为主要参与人实施重大展陈项目;或能够独立设计并实施2个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参与完成2项自治区级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本专业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具有一定学术高度并产生积极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扎实的实践操作能力,独立或牵头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参与完成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3项自治区级科研项目;
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参与过针对不同质地文物的文物保护或修复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并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并按照规范要求参与完成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5项以上;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8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制定科学的文物预见性保护、保管、监测或利用方案2个,被采纳或实施,并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或参与过2次大型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或4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考古的,应主持完成3次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国家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或3项自治区级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
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的,应有6项以上原创性陈列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的,策划完成4项重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或撰写不少于1个陈列的讲解词、3个一般性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接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参与完成2项自治区级或主持完成3项市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制作方案、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4个,实施后至少有1个取得较大影响。
(4)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论(译)著2部。
(二)基层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造诣较深;系统掌握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能在专业工作中充分发挥和运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和技术,了解本专业发展前景和状况,并能结合新理论或新方法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2.工作能力
(1)具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主持完成并结项市级科研项目;
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能够主持制定市级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并参与完成修复工作;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能够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相关专业作品;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能够主持完成2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能够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或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事文物鉴定的,应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评判该类型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主持或参与大型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主持市级考古发掘项目或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和文物普查工作;
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主持完成一般性展陈项目;或能够参与设计并实施大、中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 或能够参与完成多项自治区级、市级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和落地实施。
(3)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够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比较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其中: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研究水平,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2项市级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的,应参与过针对不同质地文物的文物保护或修复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并多次解决过珍贵文物的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并按照规范要求参与完成重要的文物保护与修复项目1项以上;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应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作品30个版面以上;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的,应参与制定科学的文物预见性保护、保管、监测或利用方案1个,被采纳或实施,并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工作中独立完成300件以上;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应主持2次中型文物鉴定工作或主持鉴定一般文物300件以上。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3次以上大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主持市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2项,并取得一定考古成果;
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有5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4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或能撰写1个一般性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研发文创产品15种以上或主持完成1项市级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1个以上,实施后具有一定影响力。
(4)参与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2部。
(三)基层馆员资格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专业工作中予以运用;基本了解本专业范围内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
(1)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能够参与完成市级科研项目;
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能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能够参与制定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参与完成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能够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保管技术,独立完成100件(套)以上的文物建档、登录工作,或应对某一类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参与多次中、小型文物鉴定工作;
从事文物考古的,应能够配合完成市级考古发掘项目或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和文物普查工作;
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应能够参与完成一般性展陈项目;或能够参与设计并实施中小型社会教育项目,完成相应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推广;或能够利用馆藏资源,配合完成文创产品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的设计开发。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开展初步研究探索;或者具备解决常见技术问题的能力,形成初步的技术实践积累;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基础工作。其中:
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有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参与完成2次相关项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
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解决过一般文物修复、修缮和科技保护等难题,或有2件以上独立修复或复制的作品受到单位肯定;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等工作中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或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保护水平,参与鉴定一般文物100件以上;
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2次中型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参加市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1项;
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有2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1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能撰写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或参与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1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参与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等1个。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文物博物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四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乌人社发〔202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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