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水务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水务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乌海市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71号),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不断激发释放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市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区及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专业:
(一)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安全等的规划、勘察、测绘、设计、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基础应用研究、水利科研规划、科技教育管理、水利政策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咨询、水利技术标准与规程制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包括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投标、设备安装、试验检测、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管理:包括从事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与水资源、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牧区水利、水土保持、节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河湖管理、水利统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技术研发:包括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水利基础实验与检测、水利工程设备与技术的应用开发、水利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基层水利工作实绩导向,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把认真履职作为基本要求,把基层水利工作经历作为必备条件,建立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推行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基层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基层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基层水利工程工程师。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其中:基层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基层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基层水利工程工程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八到十级。
第五条 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职称,统一发放基层电子证书,限在乌海市区级以下基层单位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基层职称时使用有效。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或定向的乌海市基层职称评审,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职称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职称,相应资格年限按社会化职称时间计算,基层职称与社会化职称时间不可连续计算。在申报参评基层正高级职称时,基层副高级职称与社会化副高级职称时间可连续计算;在申报参评基层副高级职称时,基层中级职称与社会化中级职称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对在镇(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设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基层或社会化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区级以下单位继续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基层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在取得工程师职称次年(不需满整年),申报基层水利高级工程师评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在区工作满25年或镇(街道)工作满15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后继续在区级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的,可不受专业、学历限制参加基层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
(三)申报基层水利工程中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一)基层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丰富的水利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实践能力强,能够掌握水利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具有提高水利专业理论或实践水平的能力,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
2.工作能力
取得基层或社会化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基层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作为项目建设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科研、建设或运行管理等;
(2)能够在应用研究、发明创造、自主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较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报告、调研报告的制定或实施,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化解风险或避免危险事态蔓延,在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长期从事本专业,具有指导中青年技术骨干、高级工程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在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讲授相关业务知识。
3.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基层或社会化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或成果中的1条以上:
(1)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水利发明奖、行业技术推广奖等1项的额定人员;
(2)在生产实践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主持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有推广证明或被列入市级以上推广示范项目。
(3)主要参与或组织编修的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章、技术手册等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行。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水利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
(5)作为主要作者撰写的技术报告、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等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或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报告等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或论坛上交流材料获得优秀奖项以上;或为大型专业培训会编写会议教材。上述业绩材料须累计达到2篇以上。
(6)取得水利发明专利或水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水利软件著作权或软件产品登记1项以上,或实现水利科技成果转化1项以上,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并经自治区(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二)基层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一定的水利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练掌握水利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能够较好的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水利专业实践能力和推动本专业技术应用发展的能力,取得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或技术创新,或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性研究成果或经验。
2.工作能力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区级以上或主要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科研、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2)能够在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优化、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与区级以上科研课题、主要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报告、调研报告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具有一定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
(4)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避免危险事态蔓延,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表现突出,得到有关部门或业内专家公认。
(5)长期从事本专业,具有指导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施工管理、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在区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讲授相关业务知识。
3.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基层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须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1篇(3000字左右,需提交佐证材料),并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或成果中的1条以上:
(1)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水利行业表彰、奖励1项以上的额定人员。
(2)参与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2项以上已投入运用;或主要参加完成的科技成果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践,有推广证明。
(3)参与编修完成的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章、技术手册等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行。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出版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
(5)参与完成的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水利专项规划、重点工程改扩建、除险加固、运行维护等,通过相关审查,以上技术成果累计不少于3项。
(6)取得水利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水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水利软件著作权或软件产品登记1项以上或实现水利科技成果转化1项以上,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三)基层水利工程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能够掌握并灵活运用水利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关注和了解本专业科技前沿发展动态,所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对本专业技术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2.工作能力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参与过区级以上水利项目的技术工作,参与科研、开发以及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
(2)作为参加者,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并取得一定成效。
(3)参加完成基础技术资料或科技文献整理,或取得的检测监测数据,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4)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5)具有指导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参与技术攻关,在解决重要技术难题上有所突破,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3.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以上:
(1)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的项目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中小型工程运行管理或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工作;或参与完成重点工程的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项目。
(3)参加完成区级以上水利科研试验项目1项以上。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5)撰写完成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报告、技术总结、施工方案等1篇以上。
(6)在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取得水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相关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水利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供申报人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申报人提供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认可。
第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乌人社发〔202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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