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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208/2022-0159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对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1-30 09: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对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1-30 09:00:00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对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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