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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208/2022-016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1-30 09: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1-30 09:00:00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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