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处罚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2-0161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概 述: | 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处罚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1-30 09: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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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3.【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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