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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208/2022-016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1-30 09: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1-30 09:00:00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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