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2-0161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概 述: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1-30 09: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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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符合管辖和受理条件的投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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