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3-1055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强制 | ||||||
概 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0-27 16:57:1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权力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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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责任主体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通过检查发现、移交、举报等手段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危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对立案的案件,积极组织人员经行现场检查、核查取证,并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 2.审查责任: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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