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208/2021-03774 发文字号: 乌人社发〔2020〕62号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7-0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8-16 17:24: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乌海日报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乌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乌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 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为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具有乌海户籍(本人提供户口簿)或乌海常住6个月以上(由社区平台出具居住证明),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经办之日起计算失业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自毕业之日起计算,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的学生)。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遵循统一规章、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及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

        第六条 市人社部门应结合实际,依据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政府社会管理、公共利益及服务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按照“因事设岗、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适度、合理确定各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规模和总量,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需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的开发总量内对公益性岗位统一审批并组织开发。就业服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

第三章 人员招用和管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信息。就业服务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公告,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用条件等。

        (二)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自愿向所属就业服务部门提出报名申请。

        (三)审查推荐及公示。就业服务部门自业务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会同用人单位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或考核考察等程序(对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用岗位数量的,采取按需推荐确定;对申请人数多于招用岗位数量的,采取考核考察方式确定),确定拟招用人选,对确定的拟招用人员,经各类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应正式推荐给用人单位。对提出异议的,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审核备案。公示结束后,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就业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五)资金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部门应及时核算补贴标准,协调人社、财政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年龄计算按照本人《身份证》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就业服务部门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择优补充。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岗位使用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就业服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公益性岗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补贴发放和日常监督工作,并及时将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情况录入“自治区新版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按月向属地就业服务部门如实上报人员变动等情况。配合就业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基础台账,做好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的培训和劳动技能提升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的;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期满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

第四章 人员待遇、补贴标准及期限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全日制用工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

        (一)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及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

        (四)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 次。现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和巳享受政策期满退出人员符合上述特殊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内容包括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申请材料、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认定时间、补贴标准等情况)。超出上述招用期限的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筹集解决。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就近就地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合理设定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考核合格的、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程序继续聘任。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在岗人员的管理,避免“变相发钱”,具体由所在镇和行政村“两委”负责。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具体聘任流程和管理方式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流程和管理方式。此条政策执行期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正常稳定脱贫为止。

第六章  后续服务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退出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可采取组织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专场招聘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为其提供专业化就业信息服务等形式,对其进行重点帮扶,促进其早日实现转岗就业。鼓励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自主创业。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创业服务,促进其成功创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市就业局应当做好公益性岗位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就业局应当做好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工作,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整体购买服务的政府出资主体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资格,追回全部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前已按原《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安置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享受到政策期满为止。

                               

        附件:附件1公益性岗位补贴流程202000701.docx

                    附件2公益性岗位业务规范表格(样本)20200701.xlsx

                    附件3劳动合同.docx

政策解读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