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1-09664 | 发文字号: | 乌人社发〔2021〕7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15:42: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人社发〔202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当年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常住的、经认定(审验)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后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标准自2020年5月1日后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人社办发〔2020〕12号)文件精神执行,2020年5月1日前已按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无退出情形的,可继续享受到政策期满为止。
(四)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贫困劳动力)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发〔2018〕119号)文件执行,政策执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一)对于初次申报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次年(月)享受补贴。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9个月,补贴享受至退休当月。
(三)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开始享受时间,自参保当月起开始执行;
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方式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方式。
(四)对已申报过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未满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补贴后再次申报社保补贴时,应重新认定,灵活就业后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依据《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乌人社发〔2019〕70号)规定,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最低档缴费的2/3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数)。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一项给予补贴。
对于单位或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认定后上岗”、“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按年(月)给予补贴。
(一)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由就业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标注有效认定信息,在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费补贴。由用人单位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地就业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海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二代社保卡或学历证书;
3. 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个人申报。由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外地参保人员需出示参保地盟市级就业部门出具的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参保等情况说明资料),本人持二代社保卡和缴费凭证,向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由该机构对从事灵活就业的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所在地就业服务局审核办理。
各区就业部门也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
在我市参保的,可通过社保系统采取部门协查的方式核实参保缴费情况,参保地在乌海地区以外的人员,可到常住地社区按规定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资料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资料,对手续完备的人员,应于次年1月汇总上报市就业局,统一上报人社局向参保地(或户籍地)印发协查函,协查申请人参保退休情况、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对协查后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按时发放补贴,对协查后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个人和单位申办业务时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验,复印件用于留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由社区初审时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与申请人共同确认内容无误后,退回原件(核验章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三)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身份审验。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具体审验时间由各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四)受理时间。用人单位受理时间。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保补贴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受理时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应于当年11月20日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未按规定时间或个人原因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的,视同自动放弃当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逾期不予受理。
五、补贴资金拨付
(一)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公示,经报人社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款,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本人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初审,报就业部门审核,经审核公示后报人社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拨款,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三)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况应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停止享受当月社会保险补贴:
1. 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2.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 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4.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6. 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合伙经营的当年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7.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
8. 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方式转换时,应重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针对就业方式当年发生转换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方式应连续享受,不得仅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区就业部门要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社会保险、工商、退休、领取失业金人员数据库和就业服务实名制系统数据及时进行比对,完成申请补贴人员的甄别、核实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同时要通过广播、报纸、网络、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升政策效应。
(二)全市社保补贴申报、审核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并将人员信息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社保补贴初审、公示、复核等环节结束后,各区人社、就业部门要尽力协调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将社保补贴发放到位。各区就业局应于拨付补贴资金后10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市就业局备案。
(三)各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发现虚假、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责令其改正的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区人社、就业等部门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本通知内容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有出入的,应以国家、自治区的文件内容为准。
附件:1.《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乌海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5. 核验章和审验章模板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1: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
现居住地址 | 区 街道 | 联系电话 | |||||||||||||||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二代社会保障卡账号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 | 失业时间 (与《就业失业登记证》记录信息一致) | ||||||||||||||||
人员类别 | □大龄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失地农牧民 □长期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 ||||||||||||||||
本人当年 缴费情况 | 养老(元) | 医疗(元) | 大额(元) | ||||||||||||||
当年补贴情况 | 养老(元) | 医疗(元) | 大额(元) | ||||||||||||||
灵活就业情况:. (姓名)自 年 月开始在 (地址或单位名称)从事 工作。 情况1:单位法人签字(公章): 法人电话: 情况2:雇主签字: 雇主电话: 情况3:其他 证明人: 电话: | |||||||||||||||||
本人承诺:已清楚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补贴期限的规定,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本人自愿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此业务将于个人信用挂钩,并计入国家征信系统。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社区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就业服务局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请将二代社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就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情况复印在背面。 | |||||||||||||||||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人员类别 | 二代社会保障卡帐号 | 社会保险补贴金额(年) | 联系电话 | ||||||||
养老 | 医疗 | 大额 | 补贴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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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社区(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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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 ||||||||||||||
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内容填写;该表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 | ||||||||||||||||||
附件3: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用人单位信息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法人身份证号 | 单位类型 | 产业类型 | ||||||||||||||||||||||||
社会信用代码 | 执照起始日期 | 登记有效期限 | 经办人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 | ||||||||||||||||||||||||||||
申请补贴人数共计: 人,申请补贴金额共计: 元,其中: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共计 元,申请失业保险补贴共计 元,申请医疗保险共计 元。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人员类别 | 岗位名称 | 社会保险补贴金额(年) | 联系电话 | ||||||||||||||||||
养老 | 失业 | 医疗 | 补贴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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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办人: 用人单位负责人: 区就业局经办人: 区就业局单位负责人:
备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认定内容填写,该表由申请社保补贴的单位填写。
附件4: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缴费标准 人员类型 | 补贴人数合计 |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年) | 补贴金额合计 | ||||
小计 | 养老 | 失业 | 医疗 | 大额 | |||
灵活就业人数 | |||||||
用人单位 补贴人数 | |||||||
区就业 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该表由各区就业部门填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