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2-0755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5-06 19:15: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现将《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6 日
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进一步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集聚,全面带动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快速发展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乌海市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人社发〔202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产业园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决定;
(二)制定产业园管理制度,落实入驻机构扶持政策;
(三)负责产业园的综合管理,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产业园与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产业园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宣传发布;
(六)负责产业园入驻机构的招引、项目洽谈和组织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产业园运营管理及日常服务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组成“产业园入驻评审组”,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就业服务中心相关业务科室、产业园管理办相关负责人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入驻机构(团队)进行评审,报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第四条 入园条件
(一)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机构需在乌海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
(二)入驻机构业态内容:
1. 人才招聘类:主要提供人才招聘、毕业生校园招聘、人才寻访、高端人才引进等服务;
2. 服务外包类:主要提供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事外包、人力资源软件外包、财会法律服务、信息系统运营维护、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服务;
3. 教育技能培训类:主要提供高校学生实习实践、在职培训(继续教育)、资格认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4. 管理咨询类:主要提供人力资源战略、绩效考评体系、人才测评、薪酬福利、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5. 其他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方向的机构和新型业态;
(三)申请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经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列全国前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评选认定的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荣获各省(自治区)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等荣誉称号;
3. 获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
4. 经园区入驻评审组核准认定的新设立需要扶持及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先鼓励与乌海市重点产业关联度高、市场需求量大、成长性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产业园。对一些特定人力资源服务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认定条件上可由评审委员会一事一议。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机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报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1. 附件《乌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
2. 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4. 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5. 机构简介、发展计划及经营规模、排名榜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 所获荣誉及奖励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7. 诚信经营承诺书(加盖公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受理:产业园办公室对申请机构进行初步筛选,材料齐全的提交园区入驻评审组审定;
(三)入驻审定:产业园入驻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对符合入驻条件的,按照申请先后的原则提请市就业服务中心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四)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入驻机构与产业园办公室签署入驻协议;
(五)正式入驻:申请机构正式进入产业园。
(六)产业园办公场所分配:结合入驻情况,根据产业园入驻申请表上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机构所填报的经营及企业发展情况, 结合产业园入驻评审组综合评定意见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合理分配。
第六条 申请入驻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驻:
(一)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有违反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二)机构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存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国家、省(自治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等负面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并以三年内全免方式给予水电、场租和网络宽带补贴。
第八条 对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国际、国内顶尖人才、科技特殊人才及其科研团队,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签订人才服务协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进高端人才补贴。
第九条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荣获“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荣获“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称号的个人,加大对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的宣传推介力度,并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扶持以及人员培训、赴外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入驻机构管理及运营是否守法合规;
(二)入驻机构经营指标和安全生产情况;
(三)入驻机构遵守产业园规章制度,配合开展活动情况;
(四)入驻机构年度利税情况;
(五)按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需要考核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团队),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
(一)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置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挪作他用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三)经营出现重大危机,濒临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严重违反产业园相关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
(六)其他严重影响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入驻机构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自行撤出, 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采取有关措施强制退出。
第十三条 入驻机构与产业园协议期满,提出继续入驻产业园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考核批准后,双方签订新协议。入驻机构因其自身原因终止合同、自愿迁离产业园的,应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