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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和《乌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208/2023-05941 发文字号: 乌人社发〔2023〕25号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和《乌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7-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7-31 11:15: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和《乌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印发《乌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和《乌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相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和《乌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3725日       

乌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培训基地管理,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十四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2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49号)、《乌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乌人才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直相关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评审推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指项目资金包括市级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分年度实施,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直相关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申报,初评后形成推荐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紧密结合我市能源、化工、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中医药(蒙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第五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分期实施的原则,与教育(职教)园区、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重点企业培训中心来建设,主要对现有实训设备进行改建升级,扩大培训规模和提升培训能力。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使之达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同时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同一建设项目。已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不再参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同一建设项目。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与1-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场地和设施设备,近三年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平均不少于每年300人次,其中,高级工(含)以上培训人次数占20%以上。

(三)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30%以上。

(四)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拟申请建设专业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能够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九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选推荐。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央、自治区、市直属单位根据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将推荐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推荐报告和申报项目候选单位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近三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材料。

(二)市级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抽取专家或遴选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在3年内不得申报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四章  资金补助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  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10万元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和年度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数量和资金进行适时调整。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1-3个紧缺急需专业(职业、工种)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  项目产出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建设专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市级培训基地年培训技能人才能力达到500人以上,高级工(含)以上培训能力达到150人以上。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建设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培训基地日常运行、管理及监督按照谁推荐,谁管理原则,由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因机构改革、机构重组等原因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的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撤销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及第二年工作计划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由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2023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工作室管理,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十四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2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49号)、《乌海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乌人才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直相关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评审推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细则所指项目资金包括市级支持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1年。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年度实施,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直相关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申报,初评后形成推荐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工作室建设项目主要围绕我市能源、化工、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中医药(蒙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其它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领办。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六条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同一建设项目。已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同一领办人不再参评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自治区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市级工作室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自治区技能大奖、全区技术能手、全市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草原英才北疆工匠”“乌海英才获得者,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族特色产业技能带头人等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建立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单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40%,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包括与学校建立长期稳定合作的技能大师),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鼓励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市内外技能大师合作,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八条  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选推荐。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央、自治区、市直属单位根据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将推荐的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推荐报告和申报项目候选单位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工作室的职业(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工作室计划目标等)、《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本单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4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证明等)以及技能大师身份证、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复印件。

(二)市级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抽取专家或遴选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在3年内不得申报工作室建设项目,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四章  资金补助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对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和年度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数量和资金进行适时调整。工作室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培训设备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工作室所在单位要为技能大师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另行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  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三条工作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完善的工作室制度和稳定的工作室团队,定期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3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三)能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工作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工作室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配备相应的工作室团队成员,督促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工作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包括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工作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按照谁推荐,谁管理原则,及时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因技能大师调离、退休等原因需变更工作室领办人的,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技能大师的条件,重新确定工作室领办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和承担工作室任务。对于不再具备工作室条件的,已经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及第二年工作计划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由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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