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一次性告知单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5-00285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一次性告知单 |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0-24 18:58:4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推动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落实落地,现将我市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一次性告知如下,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在我市常住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后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最低档缴费的2/3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数)。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一项给予补贴。
可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一是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二是凡在我市创业,有营业证照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均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可享受期限: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10000元/人。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内容: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乌海市就业的脱贫人口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跨自治区就业300元/人/年,乌海市外自治区内200元/人/年。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输出人数超过5人的(含5人),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为脱贫人口、农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就业创业补助,输出脱贫人口中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具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按每就业一人,补贴400元。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脱贫人口累计开展3次以上(含3次)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企业、个人。
补贴标准:详见政策内容。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乡村公益性岗位
政策内容: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归口开发的,用以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的岗位。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服务、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护边等服务类岗位。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
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可享受期限:根据实际安置年限。
咨询电话:
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0473-3158057;
乌海市农牧局0473-8992162;
海勃湾区就业服务中心0473-3890097;
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0473-2015334;
乌达区就业服务中心0473-2797600;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0473-3666501;
海南区就业服务中心0473-4020500;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0473-402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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