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失业保险政策系列解读(五)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6-00750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失业保险政策系列解读(五)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2-03 10:54: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停发情形,应如何办理停发手续?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请法定继承人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手续。
二、停发手续申请方式
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 进行申领;

三、业务咨询电话:
可按就业单位参保地咨询业务
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0473-3158059/3158067
海勃湾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0473-3890247
乌达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0473-2797633
海南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0473-3897892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