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工代训职业补贴对象
1.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2.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
3.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
二、补贴标准和受理期限
1.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从2020年6月12日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内就服工办发〔2019〕2 号)中关于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政策和执行期限不变。对同一培训对象开展以工代训,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一)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就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材料由企业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提供的材料包括:
1.乌海市企业职业技能提升(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
3.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4.企业发放的工资银行对账单;
5.企业开户行和银行账号。
(二)信息录入。企业应按照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企业以工代训”模块要求,于每月25日前按企业实际开展以工代训人数将申请材料录入当地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按月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录入方式:企业通过人社厅门户网站(rst.nmg.gov.cn)中“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CA、账号密码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陆单位网厅,点击“劳动就业”,选择“以工代训申请”进行业务申报,申报时要选择审批机构,相应审批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批。
(三)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就业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其中,企业新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等人员信息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中小微企业及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认定按照当地相关部门标准核查(统计上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附件2)。
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以名录库登记为依据。查询步骤:1.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2.点击小微企业名录模块;3.在搜索栏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搜索,即可查询。
(四)公示。核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补贴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账户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将补贴资金拨付信息录入当地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
四、业务咨询
市人社局 边保林 3158015
市就业局 孙雄武 3158058
海勃湾区人社局 张汉智 2059708
海勃湾区就业局 刘艳丽 3890095
海南区人社局 张玮 4022239
海南区就业局 张志灵 3897902
乌达区人社局 闫惠民 3666596
乌达区就业局 李雪义 301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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