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
为加强全市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社会法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诚实信用、自觉履约践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675-201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法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通知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民法典》规定的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社会法人,包括在本市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均可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二、评价组织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各自管辖范围,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开展社会法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负责研究决定市本级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重大事项。专项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各相关业务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关系和仲裁科、劳动监察局、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开发科、信访科负责人组成。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局、劳动关系和仲裁科,负责信用等级评价日常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实际情况成立专项工作组。
三、信用等级
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分为信用A级、信用B级、信用C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A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信用A级,列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红名单”:
1、社会法人自主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视同同时申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依据《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经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直接评定为信用A级。
2、社会法人自主申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参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信用A级。
(二)信用B级。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审验合格的社会法人,不存在信用C级所列情形的,可评定为信用B级。
(三)信用C级。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社会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信用C级(其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黑名单”):
1.因一般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年度内被查处3次及以上或二年内累计被查处5次及以上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两个月以上的或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的。
8.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欠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正被行政处罚的。
9.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10.存在其他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评价
(一)依社会法人申报启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的,按照自主申报、组织评价、公示发布三个环节进行。
1.自主申报。社会法人认为达到信用A级标准的,按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中确定的评价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可通过网络信息系统核查的除外),填写《信用等级申报评价表》和承诺书,向所在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
2.组织评价。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收到社会法人信用等级评价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价。评价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信息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确需现场核查的应一次性核查完毕。
3.公示发布。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在人社局官网、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录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名录库,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布。
(二)主动启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的,由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劳动用工备案、年审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信息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直接录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名录库。
五、动态管理
(一)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要依据照日常监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查处等监管信息对相关社会法人信用等级评价进行复查。发现影响现有信用等级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降低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发布。
(二)建立健全人社系统内部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沟通机制。各中心、科室要将掌握的社会法人劳动用工备案、拖欠劳动报酬、欠缴社会保险等情况,及时报送至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以便于信息核查。
(三)因破产、重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未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社会法人,不予受理评价或撤销、降低其评价等级。
六、激励与惩戒
(一)守信激励
1.内部激励
对评定为信用A级的社会法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①优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类优惠政策,在涉及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人才引进、社会保障等政策资金补贴方面,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②列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红名单”;
③推荐参加国家、自治区劳动保障领域表彰奖励及信用评价;
④在人社综柜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
2.外部奖励
对被评定为信用A级的,将社会法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及时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激励。
(二)失信惩戒
1.内部惩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法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①对信用C级社会法人,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②限制申请政策性补贴资金;
③降低信用等级,撤销劳动保障领域相关荣誉称号,三年内禁止参与劳动保障领域评比表彰活动;
④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将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列入劳动保障领域信用“黑名单”。
2.外部惩戒
将社会法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及时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七、信用修复
社会法人认为评定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引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有关信用修复规定并具备修复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更新相关信息。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八、工作要求
(一)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完善相应工作制度,高度重视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整改、存档、披露、报送等相关工作。加强责任追究,对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有失职失责行为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二)市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尽快上线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系统,实现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线上办理。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和服务指导活动,让社会法人充分理解信用等级评价的目的意义,提高参与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诚信受益、失信受制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公共信息核查及应用。各科室、中心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公共信息核查及应用的通知》(乌信用办字〔2021〕4号)要求,按照职能职责,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相应信用信息核查,将核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展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信用等级评级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附件:附件1:《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docx
附件2:《社会法人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承诺书》.docx
附件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信息核查应用事项清单》.docx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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