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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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强市”工程,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根据自治区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发〔2009〕1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6〕597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乌海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工作岗位,申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
(三)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四)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见习条件,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防止就业见习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就业见习对象
一年内离校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见习期限、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见习期限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见习基地同意,报见习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见习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1、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政府向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7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并和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见习补贴提高至1000元。见习基地也应向在本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见习基地确定。在同时被授予自治区级、市级或旗县级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不得重复领取由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
2、申请程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市人社局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督查,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见习基地负责,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考核。
(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于3月24日前将《乌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人:贾淇铖,谭舒越, 联系电话:3158035。
附件:《乌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乌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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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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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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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见习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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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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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见习办和人社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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