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奖补
政策内容: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人口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各类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帮扶基地等载体,可给予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帮扶基地等载体。
补贴标准:每招用一人补贴1000元。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2、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参照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的,按其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可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人口可享受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一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二是凡在我市创业,有营业证照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均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可享受期限: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5000元/人。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5、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内容: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乌海市就业的脱贫人口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跨自治区就业300元/人/年,乌海市外自治区内200元/人/年。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6、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输出人数超过5人的(含5人),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为脱贫人口、农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就业创业补助,输出脱贫人口中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具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按每就业一人,补贴400元。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脱贫人口累计开展3次以上(含3次)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企业、个人。
补贴标准:详见政策内容。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7、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将脱贫人口、农区低收入人口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受地域限制,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100元/人/天。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8、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农村公路养护、村庄环境卫生、水电设施维护及各乡镇、村确定的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岗位,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就业,劳动报酬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可享受期限:根据实际安置年限。
咨询电话
乌海市就业服务中心:0473-3158057;
乌海市乡村振兴局:0473-3998702;
海勃湾区就业服务中心:0473-3890097;
海勃湾区乡村振兴局:0473-2015334;
乌达区就业服务中心:0473-2797600;
乌达区乡村振兴局:0473-3666501;
海南区就业服务中心:0473-4020492;
海南区乡村振兴局:0473-402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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