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1-09706 | 发文字号: | 乌人社发〔2021〕35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16:48:4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 5 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 财政局、人民武装部军事科:
现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5 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9 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企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 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t.nmg.gov.cn/nmrsw)申请,对 30 人(含)以下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进行精准发放。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 2021 年 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020 年 12 月为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月份)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1 年 1 月 1 日后停保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 2021 年1 月 1 日后停保的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上述两项补助自申领之日当月或次月计发。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一)对 2021 年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企业认定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据为准。
(二)企业注册地不在乌海范围,但企业职工在乌海范围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乌海社保部门缴纳的,可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积极响应部队对多种学历层次人才的需求,精准掌握辖区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底数,做好宣传发动、资格认定及相关服务保障,为部队输送更多备战打仗所需人才。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各军分区、呼和浩特警备区: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各地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30人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二、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020年12月为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月份)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停保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2021年1月1日后停保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上述两项补助的标准和期限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执行,自申领之日当月或次月计发。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底,受理期限截至12月31日。
(一)以工代训政策实施范围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
9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218号)规定的企业范围。
2.对2021年以前未申请或累计不足6个月的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企业,以及2021年4月30日之前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企业,继续开展以工代训。
3.对2021年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企业认定条件是2021年度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同期相比下降70%及以上。
4.企业注册地不在自治区范围,但企业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自治区各级社保部门缴纳的,可在社会保险缴纳地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5.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
不超过6个月。
(二)落实好以工代训相关政策
以工代训要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积极响应部队对多种学历层次人才的需求,精准掌握辖区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底数,做好宣传发动、资格认定及相关服务保障,为部队输送更多备战打仗所需人才。
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牵头部门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细化制定延续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分工方案,明确具体责任科室、单位,并定期调度相关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度政策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对经济和就业造成严重冲击。面对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位,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出一系列超常规、阶段性举措,实现了就业局势逐步企稳、好于预期。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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